代理词
审判长、审判员:
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,指派我作为其与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,因一审为本律师代理,对本案的相关案情比较熟悉,现针对于上诉人的上诉提出代理意见如下:
一、一审判决程序合法,认定事实清楚。
二、上诉人上诉状中所上诉的被上诉人为王某某某,是被上诉人的二哥,与被上诉人不是同一人。
三、一审法院认定的出路为东西出路,即由东向西出路,向东为死胡同,有事实依据。
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同胞兄弟关系,共弟兄五人。1997年5月20日在村委会和其他兄弟的见证下,对老宅基进行分家。老宅基平均分为三段,老四王某在西边紧邻西关大街,老二王某某在中间,老三王某在最东边。王某家门朝西,紧邻西关大街,王某家门朝南,门口南边留3米出路,王某家门朝西,正对出路,该出路通向西关大街。老宅基东边为梨园和大坑。协商出路为东西出路一条,即由东向西出。东边为死胡同,没有出路。三家分家后,都是从东向西通向西关大街。通过一审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,足以说明以上事实。关于拆除铁门更属于无稽之谈,通过被上诉人提供的之前照片显示,原来的铁门就是正对出路,后被上诉人将家中铁门拆除后,在自己家东边又安装铁门,上诉人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拆除。在一审中,分家时在场的老大王某、老五王某都出庭作证,证明了分家协议时,东西出路就是由东向西,东边没有出路,为死胡同的事实。
四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是使用的老宅基,分家后,双方均未办理新的宅基证。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,向东有出路的事实,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,证明了由东向西为出路,向东为死胡同,没有出路的事实。因此,其要求拆除在被上诉人家中铁门的诉讼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更属于无理取闹。
综上,代理人认为: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同时,关于出路问题应当由城市或村庄规划部门予以认定。因此,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,是符合法律规定的。敬请二审法院认真核实一审的相关证据,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!
以上代理意见,请二审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,并采纳!
代理人:邵肖锋
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